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拟面向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现将选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水平和身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和义务
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听证会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三、选聘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聘名额10人。
四、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
五、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六、选聘范围
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镇(街道)、村(社区)、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人员中选聘产生。
七、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二)接受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报名人员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pjcjjcy@163.com,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镇(街道)公章。
(三)初审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分配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城郊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2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城郊院党组。
(四)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和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正式任命和颁证。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本院第一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选任名单也将通过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和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九、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址: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124106
联系人:李永
联系电话:0427-865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