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罪犯收监、出监、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监督岗位罪犯管理、老病残罪犯认定等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五)办理或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
(六) 其他派驻检察职责。